建湖法院妥善调处一起历经9年的财产纠纷案
作者:符广友 王正涛 发布时间:2011-08-10 浏览次数:381
近日,建湖法院颜单法庭妥善调处了一起经过一、二审法院12次开庭审理历时9年的王某与夏某、朱某财产所有权纠纷系列案件。
1994年3月1日王某与颜单镇七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副业承包合同,承包该村所有的颜阳路13组地段的林木管护。2002年10月8日夏某、朱某通过拍卖程序,拍得颜单镇七里村集体堤坝及主要道路林业经营权,并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承包合同,2003年夏某、朱某与王某对颜单镇七里村颜阳路原十三组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并以王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林地承包地段的树木所有权争议属产权不明,该案属确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夏某、朱某又以王某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为由,起诉王某和颜单镇七里村经济合作社,而颜单七里村经济合作社又起诉王某要求解除双方1994年3月1日签订的副业承包合同,围绕树木所有权产生的系列纠纷案件最终都是以原告方撤诉而告终。在此期间,王某无林木砍伐证,砍伐该争议地段林木11.974立方米被建湖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二审法院4次审理对被告人王某以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2011年4月21日,原告夏某、朱某再次起诉被告王某要求赔偿损失59097元,由于此案跨度时间长,又经过一、二审法院10多次审理,且当事人王某又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结怨较深,不彻底解决、不利于矛盾化解,可能引起上诉案件的发生,另外该案判决后执行问题也存在很大风险。针对该案的特点,颜单法庭认真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安排承办人先调取相关案卷材料,精心准备庭审,庭后多次到王某家中、田头等地做协调疏导工作,并多次联系当事人到法庭零距离调解,给双方当事人讲说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自觉分清是非所在,抛弃非客观的诉讼杂念,化解内心的矛盾和仇恨,通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真情所感动,原告主动作出较大让步,被告也诚心诚意作出适当赔偿,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当场履行。该案的成功处理既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避免了一起上访案件的发生,取得了双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