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下课期间去学校对面商店买东西,被无号牌的摩托车撞伤,学生家长状告车主索要赔偿。近日,东台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9岁的王小玲是东台市某中心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1039日下午大约2点左右,学校课间休息,王小玲等三个小孩手拉手到对面小店里买东西,当三个小孩横过公路时,与张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相撞,致王小玲腿部受伤。

 

事发后,张某来不及报警就将王小玲送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左胫腓骨中断螺旋性骨折,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13000元,张某垫付医疗费9000元。王小玲的伤情经鉴定为左下肢损伤致双下肢长度相差2CM构成十级伤残。

 

小孩家长找到学校,学校认为,学生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因违纪行为发生事故,责任一律由学生及学生监护人负责。家长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55000余元。

 

法庭上,张某辩称,事发时原告等三个小孩看到我车子后,都向后退,是女孩向后退时撞到我的摩托车上的。同时,张某认为自己已为小孩两次住院花去13000余元,虽然小孩在住院期间我没有参与护理,但也去探望过两次,已尽到人道主义,故不同意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小玲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后,张某有条件报警而未报警,致事故现场破坏,张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小玲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合理损失不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由张某承担。

 

承办人向双方析法明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最后,王小玲的父母撤回起诉。(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