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丢失患者病历 承担24万赔偿责任
作者:李晓韫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1-08-10 浏览次数:442
6岁的小圆圆不幸患上精神疾病,爸爸妈妈认为是圆圆出生时脑缺氧,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的,于是将医院起诉至法院。8月9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因医院将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法院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圆圆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圆圆于2007年1月28日在被告医院出生,出生后Apgar评分9-10′,外观无畸形,羊水Ⅱ°浑浊,医院医护人员立即清理呼吸道,吸氧,预防缺血缺氧性脑病发生,圆圆于2007年1月31日出院。出院后由于圆圆出现异常,家人遂带其至徐州市儿童医院诊治,经该院诊断为癫痫。其后,家人先后带圆圆至徐州市儿童医院、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矿务局集团总医院、北京儿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治,均未能治愈。
圆圆家人多次和被告医院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3月11日,圆圆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圆圆家人申请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圆圆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圆圆目前状况对应的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乙等。而由于被告医院管理不善,将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以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本案中,被告医院管理不善,将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故对圆圆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以及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均予以认可,故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圆圆医疗费8021.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35890元、残疾补助金1725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800元、精神抚慰金17250元,合计人民币24018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