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出台“服务沿海开发十八条”获肯定
作者:陈向东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1-08-10 浏览次数:233
“市中级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自身优势,制定的《实施意见》针对性、可操作性很强……。”近日,在南通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的沿海开发工作推进会上,南通市委书记丁大卫对南通中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沿海开发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南通拥有210公里的黄金海岸线。为了深化能动司法实践,积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江苏沿海开发两大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南通中院依据市委“奋力领先江苏沿海开发”目标定位,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共4大部分18条。《实施意见》确定了“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紧贴沿海开发司法需求,放大诉调对接、基层基础、知识产权保护品牌优势,促进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显著提升”的总体工作思路,并围绕这一思路,对全市法院服务沿海开发的具体工作要求、服务重点、服务措施、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安排。其中《实施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要加强对沿海开发进程中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土地流转等纠纷的分析研判,妥善化解各类利益纷争;要根据实际需要,在沿海地区或重点产业集聚区增设人民法庭,不断放大人民法庭在纠纷处理、社会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的特有功能;要通过设立巡回审判点、法律服务站等方式,大力服务苏通产业园、锡通产业园、南通科技城、海宝工业区等重大载体项目建设,努力助推沿海产业集聚,积极策应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的发展方针,为汇龙、掘港、海安等沿海县城改造以及寅阳、吕四、包场、三余等沿海前沿中心镇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等。
据了解,这次南通中院出台的“服务沿海开发十八条”是该院继2006年出台《服务大局20条》和2010年出台《能动司法30条意见》之后的又一项为地方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重要举措。2008年以来,南通党政主要领导曾先后20多次作出专门批示,充分肯定了南通中院能动司法,主动服务地方大局的做法,南通连续5年被评为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评先进单位,2009、2010年,南通中院连续两年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