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关联案件必回查”统一裁判尺度
作者:徐志华 冯昭久 刘松 发布时间:2011-08-10 浏览次数:306
徐州中院民二庭要求在商事审判过程中对“关联案件必回查”,即对同一当事人发生的多起诉讼案件或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回查上下级法院或本院对同一当事人已发生的诉讼案件或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在对该类案件审判中保持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近期,徐州中院民二庭在审理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上诉党某塔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注意到该案与此前四家基层法院汇报请示案件的情况基本相同。该院民二庭通过案件查询系统对涉及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的案件进行搜索。发现自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涉及与本案同一当事人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的案件共24件,均是该公司作为被告被不同原告起诉的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全部指向同一建筑工程,而且各家法院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为此,该院民二庭立即召集审理同类关联案件的四个基层法院民二庭庭长会议,就各法院审理涉及同一建筑工程的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的系列案件统一裁判尺度问题进行研究,以求对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该院对关联案件及时回查、审慎处理,避免了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出现判决结果的不一致,确保了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