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私卖被扣渔船 雷霆出击千里追船凯旋
作者:岳仁龙 熊传明 发布时间:2012-08-31 浏览次数:447
近日,赣榆法院执行局实施一科、二科统一行动,将一艘被执行人私自转让的法院查封扣押的渔船从外地顺利带回,至此,该执行案件的前期工作终于得以完成。
2008年1月1日,本案申请人尚某与被执行人盛某签订协议,将两人等额按份共有的苏赣渔481号渔船租赁给盛某使用,租期两年,盛某需给付尚某租赁费用。其间,盛某还向尚某借款12万元。因盛某期满后没有按照协议给付租赁费及借款,申请人尚某于2011年8月对该渔船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赣榆法院作出裁定,对该渔船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申请人尚某保管、使用。此后,尚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盛某需给付尚某租赁费15万元及利息、借款12万元及利息,共计33万余元。
在渔船查封扣押期间,盛某趁保管人尚某不备,私自将渔船转移,案件正式进入执行阶段时,申请人尚某了解到渔船已经辗转千里,被转让到了南通市吕四港的李某手中。得知渔船的确切消息之后,在院领导的指示下,执行局实施一科、二科全体人员统一行动,于2012年8月16日早晨会同申请人一行奔赴吕四港,准备将该非法转移的渔船带回连云港。
不料将至南通时,突然得到信息,渔船早被李某驶离吕四港前往盐城市斗龙港。执行人员转至斗龙港时,已是傍晚时分。通过与李某的谈话,得知该渔船系其从王某手中租赁使用的,并出具了一份租赁合同。于是执行人员通过当地边防派出所找到王某,了解到该船最初由盛某交由第三人安某使用,安某在短暂使用后,又将渔船转给阜阳人何某,王某自称是从何某手中付了31万元合法购买的,但是无法提供何某的具体信息及相应合同,在谈话过程中,王某气焰十分嚣张,威胁执行人员称如果强制执行他就炸掉该船。因王某妨碍执行,执行人员当场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此时渔港船闸已经关闭,无法将渔船开走,执行人员决定就近住宿一晚,待次日申请人将船顺利开走后再行让王某离开。不料到了深夜,申请人尚某电话告知执行人员,渔船已被王某的妻子纠集人员强行从船闸附近截回岸边,并强行驱逐了在船上的尚某等人。得知此消息后,执行人员心急如焚,于是连夜出发赶在港口船闸开放前到达了斗龙港。执行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告知王某及其妻子该船只系非法转移的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并告知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后果;另一路人员带领申请人尚某等人登船检查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准备随时启航返回连云港。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王某及其家人终于同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迎着东方那一缕绚丽的朝霞,渔船终于顺利地驶出港口。至此,经手数人并辗转千里的渔船终于又回到申请人的手中,执行案件的前期工作也顺利完成。申请人尚某激动地连声说:“你们赣榆法院的执行法官真是好样的,是我们人民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