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失误致子死亡 因触法被判受刑
作者:潘振飞 陈勇 发布时间:2011-08-09 浏览次数:355
父亲驾驶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因雾天驾驶人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并操作失误,客车撞上行道树,致车内驾驶人之子当场死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年9月12日下午,潘某驾驶沿省道某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县某镇境内路段时,因在雾天驾驶机动车未能降低行驶速度,且操作失误,驾离路面撞上路北侧行道树造成事故,致车内乘坐者潘某之子小豪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小豪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潘酉在案发后主动拔打110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在案发后主动拔打110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