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误入高速被撞身亡 法院判决“撞了不白撞”
作者:杨小英 梅小薪 发布时间:2011-08-09 浏览次数:426
七旬老太出门锻炼身体误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老太负全责,机动车方无责任,车主和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近日,江苏省东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22000元,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部分,车主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0500元。
2010年9月17日早晨,年已71岁的朱老太外出晨练一直没有回家。当晚11时左右,驾驶员沈某驾驶上海某运输公司重型牵引车及半挂车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东台富安段,沈某发现前面有一辆货车就由第三条车道变更到中间车道超车,刚超到被超车前面一点,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行人正由北向南行走,距离不到10米,刹车已来不及了,货车与行人发生相撞,行人当场死亡。事后,朱老太的家人听说高速公路上有一老奶奶出了交通事故死亡,通过110报警联系,到殡仪馆确让才知朱老太在高速公路上被撞身亡。
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行人朱老太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沈某不负事故责任。朱老太的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驾驶员超车过程中发现行人未采取刹车措施致人死亡,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为此,朱老太的亲属将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三被告2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人朱老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上行走,其过错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因上海某运输公司的牵引车和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因驾驶员系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上海某运输公司承担10%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高速公路上行人是没有通行权,因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会以80公里以上高速行驶,如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行人,驾驶员往往难以避让,或者避让不当,极易酿成车毁人亡悲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确认了“撞了不白撞”,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