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尚不满7岁的峰峰在不幸失去父亲后由爷爷奶奶抚养了3年,可近日,他的爷爷奶奶却向铜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峰峰的妈妈承担抚养义务,并支付3年来抚养峰峰所花费的32千元钱。本应乐享童年的峰峰却陷入了无人抚养的境地,88日法院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快速审结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上,峰峰的奶奶称,2007年峰峰的父亲因病去世,之后儿媳便以外出打工为由对峰峰不尽监护和抚养义务,从2008年起彻底不问峰峰的生活学习等,完全不尽母亲应尽的义务。现自己和老伴已代儿媳履行了三年的义务,孩子也渐渐长大,无法得到母爱,自己的岁数也大,已无力照顾并承担孩子的教育等费用,之前已经产生的32千元费用也应由儿媳承担。

 

峰峰的母亲出庭应诉并进行了答辩,她称:在丈夫去世后,婚内共同财产房屋、汽车以及土地赔偿款等都被公公婆婆拿走,就是因为孩子跟着公婆自己才没有讨要,现在自己已又结婚并生子,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也没有能力给付生活费。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峰峰的父亲已死亡,作为其母亲的被告理应承担抚养教育峰峰的义务,这是其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生活困难等而拒绝履行。至于被告所辩称的财产处分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理涉,被告可以另行起诉。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抚养孩子期间所支付的费用,虽然未能提供其实际支出费用的证据,但考虑到原告确实实际抚养了被告之子这一事实,故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支持6000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峰峰由其母亲抚养;峰峰的母亲支付其公婆在抚养峰峰期间所产生的费用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