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前女友和朋友恋爱 醋男刀伤朋友被判刑
作者:王涛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1-08-08 浏览次数:317
李某见前女友和自己的朋友谈起了恋爱,心生怒气用弹簧刀将朋友颈部划成轻伤。8月5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李某和女友梁某相处了一年多,最终梁某因性格不合提出和李某分手。2010年12月14日,距李某和梁某分手刚两个月的时候,李某听说梁某又和自己的朋友崔某好上了,当晚李某在梁某租住的房门外驻守了一夜。
第二天一早8点钟左右,梁某准备出门将门打开,李某见门开了就强行挤进梁某的房间内,当看到崔某就在梁某家时,李某质问崔某和梁某在一起多长时间了,崔某一直解释没有对不起李某,是李某和梁某分手后两人才在一起的。李某更加生气,恼怒成凶地抽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崔某头上划去,崔某一转头刀划在脖子上。随后李某想了解两人交往的信息,便拿走了梁某和崔某的手机,在问梁某要手机的过程中用刀将梁某的大腿划伤,为了取出自己送给梁某的钱将梁某的银行卡一并带走。李某看到两人均受伤,告知两人赶紧去医院,自己便离开了梁某的住处。梁某和崔某立即报警,
李某离开后到自动取款机取走了银行卡里的1200元钱(系李某打到梁某银行卡里的钱),并去朋友何某家里躲避,1个小时后在何某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即2010年12月15日李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经法医鉴定,崔某颈部损伤构成轻伤。2011年6月8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家属与崔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2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因此,鼓楼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