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婿同出手 双双获刑罚
作者:李海港 胡纯 发布时间:2011-08-08 浏览次数:341
俗话说以和为贵,莫要因小矛盾引发大纠纷。被告人钱浩、许江月这对翁婿却因为一件小小意外事件而双双获刑,近日,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4日晚,被告人钱浩将摩托车停靠在宿迁市顺河镇某路边,小便后刚准备离开时,被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到,被告人钱浩便用脚踹赵某的电动三轮车,并对赵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钱浩的岳父许江月以及赵某的同村人陈某闻讯赶到现常。因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钱浩发生争吵,被告人钱浩、许江月便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陈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眶内壁骨折,伤情均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浩、许江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浩、许江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浩、许江月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