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找人搬砖头,废车无证惹事故。今天,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邱某22021.36元,被告沈某赔偿原告邱某27026.70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邱某27026.70元,被告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为了扩建池塘养殖,让其雇工孙某负责池塘周围设施建设。201065日,孙某邀请了在池塘工地施工的沈某、陈某、邱某、张某等人搬运2万块砖头,以每块0.05元计酬。沈某开着本人所有的报废拖拉机与陈某、邱某、张某一起承运砖头。当天,张某因倒车遇地面打滑,拖拉机的方向把手突然偏向邱某,因砖堆阻碍,邱某无法避让,右手本能抓向拖拉机,致右手指截指。经鉴定,邱某为九级伤残。因与杨某协商不成,邱某将杨某、张某、陈某和沈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5736.80元。

 

杨某辩称,搬运砖头系运输合同,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须承担任何责任。

 

沈某、陈某辩称,自己都是受雇于杨某,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须承担任何责任。

 

张某辩称,自己没有看见拖拉机伤害到邱某,且自己不是雇主,不须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意外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赔偿主体和责任的承担。201065日以前,原告邱某与被告张、陈某、沈某等人与杨某形成雇佣关系,但他们搬运砖头,只约定了搬运费,何时开始搬运、如何运输以及由几人参与等等,搬运的工具和人员的安排都是由被告沈某组织决定,因此,被告杨某与原告及被告陈某、沈某、张某4人之间形成了2万块砖头的运输合同关系。孙某作为被告杨某的雇员,明知被告沈某无自卸车辆,以高于他人0.01元运输价格将运输任务交给无驾驶资格却拥有报废拖拉机的沈某,对此,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责任,孙某的选任过失责任由其雇主杨某承担。被告沈某明知自己的拖拉机已经报废,仍将该车辆作为运砖工具开至工地且交给无驾驶拖拉机资格的被告张某驾驶,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张某明知自己无驾驶拖拉机的经验和资格,在未确保周围安全的情况下强行驾驶,倒车时亦未把握住方向,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邱某与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搬运砖头,在遇到意外情况时没有合理避让,错误地用手抓向拖拉机的轮带,造成自己严重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结合各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原因的大小,确定被告杨某承担20%责任,被告沈某、张某各承担25%责任,原告邱某承担30%责任,被告陈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