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 收取的买房款应返还
作者: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1-08-08 浏览次数:314
8月5日,江苏省泗洪法院对一起财产返还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侯啸天返还原告赵刚人民币8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原告赵刚诉称,2009年,我与被告侯啸天的女儿侯巧丽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在我与侯巧丽相识期间,被告以为我买房为由通过媒人收取我现金80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没有为我购买房屋而是将80000元据为己有,我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现金80000元。
被告侯啸天辩称,80000元现金只是经我手转给侯巧丽的,我拿到80000元现金后回家当着媒人的面交给侯巧丽了,我没有将之据为己有,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赵刚与侯啸天之女侯巧丽经媒人侯维勇、许栋介绍相识同居生活。赵刚与侯巧丽相识期间,侯立国以为赵刚买房为由通过媒人收取赵刚现金80000元。赵刚与侯巧丽现在已解除同居关系,侯啸天至今未为赵刚购买房屋,也未将80000元返还赵刚。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承认以购房为由收取原告现金80000元,其主张已经将80000元现金转交侯巧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被告没有将80000元现金用于购房,应该承担返还责任。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