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房子卖给女儿 债主起诉撤销获支持
作者:王洪娟 莫恒 发布时间:2011-08-08 浏览次数:400
年过七旬的郑某欠他人18万元债务无力偿还,却将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卖给女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债主李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郑某父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前不久,宿城法院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2007年6月1日,被告郑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60000元,后陆续归还部分借款,至2009年5月尚欠原告200000元。2010年8月24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清偿借款200000元,该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决书,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效后。由于郑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12月29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8月,李某得知郑某将其唯一的房产卖给女儿郑二并且已经过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9年8月2日,被告郑某夫妻与其女儿郑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郑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130000元的价格以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卖给郑二。双方于2009年8月17日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郑二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被告郑某居住使用。庭审中,郑某及其女儿郑二对房屋买卖的事实没有异议,郑二称购房款13万元已经支付90000元,另40000元打了欠条给其父亲。郑某表示欠条已经被他撕了,因为钱已经还清。原告李某为了证明邓二没有付款,提供了其与邓某、邓二的谈话录音五份,录音中,郑某承认“她现在是没给我钱嘛。”邓二表示也“我肯定要给他钱的。”郑某父女均认可声音系本人的声音,但主张录音模糊不清,且未在指定的期间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中,邓某父女就是否支付房屋价款的问题,有时认可没有支付,有时避而不答,同时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房屋价款已实际支付,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邓某父女之间的转让财产行为系无偿转让,该行为已对债权人即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于法有据。于是,判决撤销邓某父女之间的买卖合同。
邓某父女均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