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兴法院行政庭成功对一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进行判后协调,使受伤的外地职工一次性拿到15.5万元赔偿款,受到当事人好评。

 

谭某是某机械公司的一名电焊工。20091221日,由于公司当天有运载业务,谭某就在厂里加班直到晚上8点多才下班回家。没想到还没走出多远,她所骑的电动车就和一辆小轿车撞上,谭某本人也在事故中受伤。根据谭某的申请和相关调查,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对谭某作出工伤认定。但因为有人称看到谭某当时是在加班时擅自早退离开,机械公司认为人社局忽视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草率进行工伤认定有失公平,于是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行政确认。

 

庭审中,法官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和询问。多名证人证明谭某下班的时间在晚8时以后,或与当晚麦道公司加班职工的下班的时间前后间隔仅几分钟,可视为正常的下班时间。对于其他证人证明的谭某早退的情况,法院认为即使谭华妹存在提前下班的情况,违反的也是厂规厂纪,可以按照违反厂规厂纪处理,并不影响该工伤的认定。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认定谭华妹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结论正确。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市人社局于作出的工伤认定。

 

由于案件牵涉到外地职工谭某的切身利益,为了能彻底解决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之间的矛盾,帮助受伤的谭某早日拿到工伤补偿,法官又根据情况及时对三方进行了判后调解,在释明法律的同时,动员双方进行再次协商。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机械公司最终与谭某达成一致意见,谭某一次性拿到了公司支付的15.5万元工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