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 法官与律师的“新携手关系”
作者:刘 俊 沈兆明 发布时间:2011-08-08 浏览次数:1101
法官、律师关系一直是司法界的热门话题。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在规范法官、律师相互关系的同时,将两者打造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职业共同体。去年6月,该院与市司法局会商制定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共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一年来,律师在扬州两级法院参与案件调解8000余件,撤诉率达74%。
■手拉手
营造优质调解环境
“感谢法官的尽心调解,也感谢袁律师提出的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提起那场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官司,陈某充满感激。
2010年,产妇陈某选择了市区某医院作为接生医院。产前,该医院医生对陈某说小孩可以顺产。然而在分娩过程中,陈某出现了难产,她要求医生剖腹产,但接生医生没有理睬。最后在陈某的再次要求下,医生才对其进行剖腹产,取出一名男婴。但手术导致陈某子宫破裂,剖腹产降生的男婴呼吸困难,心跳衰弱,脑袋前额部分呈半环形凹陷。
虽然经抢救,小孩活了下来,但体质较差,经常生病,陈某及其家人抱着刚出生不久的小男孩四处求医,经多家医院诊断为脑瘫。陈某夫妇多次到医院交涉,没有结果,于是向法院起诉,申请赔偿。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代理了该案,他根据陈某的陈述和法律规定,向陈某解释了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并起草了民事诉状。
“当时她担心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诉讼等程序牵涉太多精力,我就觉得她可能更加适合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袁春明于是向陈某建议调解,并在扬州市邗江区法院承办法官的指导下,根据陈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计算出赔偿金数额,拟定了赔偿方案。
赔偿方案充分考虑了当事双方的利益诉求,得到了医院方、陈某夫妇的认可,他们都对此事的处理结果感到满意。
这只是充分利用律师化解纠纷的一个事例。扬州中院坚持在庭前充分了解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在庭审中保证律师完整和充分地发表意见,在庭后主动邀请律师参与案件的释明和调解。对律师提出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均作为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的重点,从而在实体上给予律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据不完全统计,律师关于案件实体处理的建议被法官采信率达63%以上。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院与律师的共同愿望,法院要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条件。”扬州中院院长时永才说,“为了让律师更好地参与化解涉诉矛盾,我们积极搭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平台。”
■面对面
搭建信息沟通桥梁
扬州垃圾发电厂厂房建设油漆项目由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承接。该油漆项目结束后,部分农民工未能领取工资。为此,部分农民工四处信访,并申请法律援助。
由于案件复杂,证据缺失,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邗江区检察院依法支持向邗江区法院起诉,并及时开展诉前协调工作。承办律师分别与受援农民工制作谈话笔录,了解工程施工情况,核实欠薪数额,并通过互联网查询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情况。经过近5个小时的协调,宏新公司与农民工达成欠薪一揽子解决、分步实施的方案。
就在法官、律师、农民工都在为问题得到解决而高兴的时候,事情却发生了变化--宏新公司负责人反悔了!
听到这一消息,法官和律师一起对该公司负责人的心理进行了研究,多次会商、互通信息,最终决定仍然是“以法服人”。
承办法官和承办律师多次分别致电宏新公司负责人,向其宣讲农民工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欠薪罪”等有关法律知识,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慑于法律的威严,该负责人最终来到扬州,将约15万元工资送到了农民工的手里。
对一些矛盾易激化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关注案件、有上访、集访、暴访倾向案件等,扬州中院建立了经常性的案情沟通制度,及时与律师交换意见,并邀请律师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律释明工作。
“目前全市法院都建立起了法官与律师联席会议制度。”时永才介绍说。法院与司法局、律师协会每年联合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互相通报法官和律师的工作情况,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和调解经验的沟通、交流,共同交流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加强法官与律师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不断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和执法效果。
■心连心
形成矛盾化解合力
仅仅靠法官和律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还远远不够,多部门协调联动,成为扬州两级法院一招新的“杀手锏”。
“老板跑了,我们的工资找谁要?”2010年11月9日,扬州国茂鞋业有限公司欠债逃匿,近百名工人工资眼看将化为泡影。部分工人来到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通过司法程序为他们讨回工资。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具有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丰富经验的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吉宝华承办。
同年11月15日,承办律师代理40名工人向维扬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维扬区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仲裁和财产保全申请。同时,40名工人通过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向维扬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决不让工人的工资因为我们多拖欠一天!”这一想法,成为多个部门的共识。
维扬区检察院及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起诉;维扬区法院免除了所有工人的诉讼和保全费用,坚决果断地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辞辛劳地前往浙江宁波等地采取协助执行措施,当机立断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国税部门在保证税款不流失的情况下,严格监管企业的开票行为,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案件的处理……
在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努力下,2010年12月24日,仅仅一个多月后,工人领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维扬区法院承办法官一直与国茂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保持联系,向其宣讲法律知识、通报案件进展。薛某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2011年1月27日,在维扬区法院的主持下,争议双方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现在,扬州全市两级法院加强了与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专门召开诉调对接座谈会,邀请律师、法律工作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达成共同努力化解矛盾的共识。特别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注重通过基层民调组织、代理律师来做案件初期的调处工作,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形成共同及时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机制。形成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合力,特别是法官和律师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同使一股劲 同担一份责
刘 俊 沈兆明
访谈对象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时永才
发挥律师身份和专业优势
法周刊:邀请律师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初衷是什么?
时永才: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法律执业者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任务更加艰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压力更加凸显。律师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在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容易取得群众的信任。我们要发挥律师的这一优势,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情绪疏导和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和帮助群众依法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共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因此,去年6月,扬州中院与市司法局会商制定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官与律师强化法律共同体意识,同使一股劲、同担一份责任、同守一条底线,全力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年来,全市广大法官与律师加强了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共识,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发挥了律师身份和专业的独特优势。
法周刊:工作开展一年多来,成效是什么?
时永才:从全市法院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和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数据看,这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上半年,在江苏省高院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考评指标数据中,扬州各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同比上升4.87个百分点。在所有调解撤诉案件中,有律师参与的案件调解撤诉成功率达65%左右。由于律师参与诉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得到司法确认率从去年1至5月的63.8%上升到今年同期的89.84%。
律师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性也得到提高。去年,市律师协会发出《参与矛盾化解,构建社会和谐--致全市律师的倡议书》,倡议全市432名律师充分发挥在诉讼中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全市400多名律师积极响应、认真践行倡议书的各项内容,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热情,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始终将调解当做解决讼争、平息争议的最佳方法与最理想途径,全力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全面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建立协作化解矛盾的机制
法周刊:如何有效推进律师参与涉诉矛盾化解工作的开展?
时永才:我们主要通过建立五项长效机制,使得法官和律师不断规范协作化解矛盾纠纷行为。一是建立律师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机制。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律师在接待群众法律咨询或接受案件代理时,遇有群体性纠纷苗头的,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汇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情况向主管部门和相关法院汇报,努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是建立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机制。全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提供便利条件。律师代理案件后,可以及时与有管辖权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联系,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和立案调解工作。
三是建立律师参与涉案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引导律师参与涉案矛盾纠纷化解,参与诉讼的律师既能着眼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着眼于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是建立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机制。对涉及群体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各法院立案信访部门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都能及时与原代理律师联系,邀请相关律师协助人民法院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维稳工作。
五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涉诉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各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与律师保持经常联系,对出现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发生危及稳定的事项能及时与法院和法官沟通,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
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法周刊:今后准备如何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时永才:要强化纠纷源头治理。全市法院继续开展“愿联系群众、能联系群众、会联系群众、联系好群众”的“四联系”活动,增进法官与群众的感情联系,拓展诉前调解的空间,在开展“百名法官进社区”、“涉农案件五深入”、“和谐社区(乡镇)共建”等活动时,要积极邀请律师参与,共同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努力把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讼之外,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功能作用,为律师参与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携手律师共同提高诉前调解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组织的调解作用,形成共同及时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机制。
此外,应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合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邀请工会组织代表担任调解员,参与劳动争议纠纷调解;通过巡回审判,与社区诉调工作站合署办公,建立优势互补的工作模式;通过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为事故处理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审理、聘任部分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等,使他们在实践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