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死亡赔偿金是一笔很大的赔偿数目。正因为数目大,人们往往又会为它的分割产生新的纠纷。对死亡赔偿金能否分割被继承、清偿债务存在着争论,有人认为可以分割的,但是又有人认为是不可以分割的。现行法律对此态度不明确,这造就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本文尝试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出发,就死亡赔偿金能否分割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困惑: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以江苏省为例,按照江苏省2010年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如果一个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那么法院最后可能裁判的死亡赔偿金为458880元。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此,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两种关于死亡赔偿金争夺的纠纷:一种纠纷是死者的某些继承人往往会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进行共同分割;另一种是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会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遗产进行清偿债务。

 

面对着实践中这两种争夺死亡赔偿金的纠纷,一些人认为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偿债;但持反对意见者坚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或者偿债。

 

二、困惑原因:法律态度不明以及性质认识不清

 

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偿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态度。这造就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同时,笔者认为,人们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不清也加剧了这种困惑。在理论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其中后者又分为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虽然20107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是该法未具体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性。这种性质的不明确同样造就了今天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三、解惑的前提: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厘定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要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厘定。通过对性质的厘定,我们可以更为清楚地认清法律赋予权利人赔偿金请求权的立法旨意,通过对立法旨意的把握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再结合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性损失赔偿,不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定性。现在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死亡赔偿金不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是一种物质性损失赔偿。不管是“逸失利益”赔偿还是“收入丧失”赔偿,这里面均说明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利益的赔偿,也就是死者本来在余命年限里可以产生的预见性收入。这些本来可预见的收入一部分是用于死者自身的生活,一部分是用于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还有一部分是用于与死者形成的“钱包共同”关系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生活。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是为了使得死者的近亲属处于死者生前的经济状态,是一种对死者近亲属未来可预见收入损失的物质性赔偿。这里的近亲属包括了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和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四、结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其能否分割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了积极财产以及消极财产。从这一概念出发,遗产在性质上是死者个人的财产,是死者生前业已取得并存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可预见性收入的赔偿,不是死者生前业已取得并存在的财产,所以其不是死者的遗产。

 

既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是遗产,只是针对死者的被扶养人和共同生活形成“钱包共同”的近亲属的赔偿,是对他们未来可预见性收入的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律由死者的继承人来分配。其他人不能要求按照遗嘱、遗赠协议或者法定继承来分割死亡赔偿金。

 

同样,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在其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来清偿债务。但是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可预见收入的物质赔偿,所以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不能主张用死亡赔偿金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