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诈欺的分水岭,实务中多是具体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诈欺的重点和难点。笔者结合实践中具体情形,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排除做如下探讨:

 

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因素

 

1、行为人不具备履约能力

 

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对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重要作用。具有履约能力,不能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但自始、根本不具有履约能力,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之一。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具体考虑以下因素:其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资金或物质等条件,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是否有能力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条件;其二,行为人或他人有没有为合同的履行提供足够的担保条件;其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能通过努力获得履行能力。

 

2、行为人无履行合同行为

 

履行行为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有履行合同行为不能排除非法占有目的,而无履行合同行为可以作为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之一。实施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司法实践需要注意的情况是:行为人隐瞒其缺乏履行能力的事实,抱着先订合同,把对方财物弄到手之后再说的想法,取得对方财物后,能履行就履行,履行不了则听之任之,对此要谨慎适用刑事推定。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逃避违约责任,且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说明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认定合同诈骗。但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一般不以合同诈骗罪论。

 

3、拒绝承担合同责任

 

无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主观目的如何,合同签订后均存在无法全面、及时、正确履行的可能,民法也因此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民事合同诈欺的行为人在对方指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会提出辩解,以减轻自己责任,但不会逃避责任承担。愿意承担合同责任的不能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之一。实务中,行为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匿、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的口供

 

在行为人的口供系合法取得的情形下,在有其他证据能够予以佐证的情形下,行为人对其实施合同欺诈时的表述应该作为判定其主观目的的有力依据,毕竟主观目的是内在的想法,真实情况行为人自己最清楚。需注意的是,单独的口供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的主观目的需要综合判定,单独具备上述一个或几个认定因素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具体还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及其他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二、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参考因素

 

1、意外因素介入致行为人丧失履行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能力,但因金融危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应当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2、案发前还款

 

无论行为人实施何种欺骗行为,或者获取钱款后用于何种用途,只要案发前主动将钱款归还的,都必须否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款、物归还前次欠款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还款行为,无法排除其主观占有目的,应认定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