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戍边卫国做点小贡献
作者:唐彬彬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11-08-05 浏览次数:1166
看着媒体上铺天盖地的关于各界对部队官兵的慰问场景,不由地想起军人王某的那张笑脸。
那是去年8月,我承办了一桩确认合同无效案。习惯性地翻阅诉状材料后,我大概地了解了一下情况。原告陈某诉称,10年前丈夫刘某瞒着她将房屋卖给王某,但一直未过户。陈某要求确认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我有点奇怪,房子卖了10年,别人也住了10年,身为主人的陈某竟然都不知道,真够糊涂的。而更让我意外的,第一被告王某竟然是位现役军人。我心中不禁有些担心,王某身在军营,有官司缠身势必会影响到他的工作。还有,王某远在千里之外的部队服役,开庭时能不能到庭也是个问题。
我决定先跟双方当事人联系一下,根据他们的时间来排定开庭日期。原告陈某与第二被告刘某均表示时间上没问题,而王某说他一个月后可以休假,我便把开庭时间定在了9月。
开庭的日子到了,双方当事人都如期出庭。原告席上,陈某怒气冲冲;被告席上,王某眉头紧锁,只有刘某一脸的无所谓。
庭审开始了,面对妻子的愤怒指责,刘某一一加以辩驳。他声称与妻子感情不好,当初卖房是因为自己手头比较紧,而且该房也是自己单位的福利分房,自己处理也没什么不妥。没告诉妻子,是不想节外生枝。
我问王某,为何买房十年都不过户?王某声称,并非自己不想过户。自己身在部队,每年休假回来都要去找刘某商量此事,但总是被拒绝。休假时间有限,一晃也就过去了,因此一直总也没办成。
我有点疑惑,房子被别人住了10年,女主人竟然不知情,有点说不通。
王某解释说,自己与陈某名下有多处房产,两人分别负责几处房产的出租,收益也各自经手,互相并不通气。而该处房产恰好就是在自己名下又由自己负责对外出租的,所有手续材料都在自己手上。
对于订立合同时王某是否知道该房是刘某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双方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刘某说当时告诉过王某,但王某急于买房,并未有异议,只要求自己将所有的手续材料给他。陈某也认为王某知情,是两人串通一气。
王某则大呼冤枉,说买房时刘某并没告知自己这一情况,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也看不出这一点。当初买房是在刘某买房后的5年内,刘某说暂时不能过户,要等超过了5年才可以。王某认为,现在陈某将自己告上法庭,是他们夫妻想借机涨价。
对此,刘某矢口否认,并称自己是诚实守信的,只要王某不要求过户,他愿意维持现状。
一个要确认无效,一个愿维持现状,还有一个要办理过户。双方各说各的理,谁也无法说服谁。
照理说,确认合同无效几乎是可以肯定的了。可是,看着王某一脸的憔悴与茫然,我又有点迟疑了。王某卫国戍边这么多年,不想后院起火,连住了10年的房子也快保不住了,确实令人同情。
究竟何去何从,我一时难以定夺。仔细想想,刘某夫妇并不缺房,陈某起诉也是因为刘某卖房时未将收益分给她,是否可以通过调解另辟蹊径呢?
征求双方意见后,我开始进行调解。我明白,问题在于陈某的态度,若能说服陈某追认刘某卖房的行为,就能皆大欢喜。不过,当时卖房的价款都归了刘某,陈某分文未得,而且从陈某的口气可以听出她对房子的卖价不满。若王某能适当加点价,并将此款交给陈某,事情就好办得多。
我先找陈某,果然不出所料,陈某提出,房子当时卖得太便宜了,要让她追认,王某必须加钱。
我劝陈某,王某在部队也不容易,钱适当加一点就行了,也不能完全按现在的市场价格,毕竟订合同已是10年前的事了。
几番劝解,陈某倒也通情达理,同意只要王某适当加点钱给她就可以追认合同有效。
刘某本就无所谓,他那边好说。我又找到王某,转达了陈某的意见。王某同意加钱,但提出必须要对方协助过户。
轮番调解之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1.8万元给陈某,陈某夫妇协助王某过户。
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王某更是大喜过望,对我连声道谢。他说,真没想到调解居然解了他多年的心病。
案件顺利调结,我一身轻松,不仅是因为案子了结,更是因为我也为戍边卫国做了点小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