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行人无法定责 机动车不能举证被判赔
作者:李师柯 刘冰 发布时间:2011-08-05 浏览次数:922
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且又无法认定事故的责任,受伤行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近日,句容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推定机动车对事故负全责,赔偿各类损失60余万元。
今年2月,句容的黄某骑着电瓶自行车在市郊区一十字交叉路口转弯时,与一辆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黄某被撞伤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无法查证,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因此交警部门也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双方为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打起了官司。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但是从交通事故现场图、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等综合分析,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交叉路口的信号灯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货车在经过十字路口时车速较快,作为处于相对优势的机动车在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时没有尽到减速慢行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车辆并采取制动措施客观上也给受害人黄某造成了危险。并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现货车司机和挂靠运输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非机动车存在过错或事故是由受害人黄某故意造成,故应推定该起事故的责任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基于本案中的货车登记在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货车司机与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有挂靠协议,属于挂靠关系,故判决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货车司机承担,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