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家族成员盗窃案,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2005年以来,被告人龙甲、龙乙、龙丙、龙丁、龙戊、龙戌先后在江苏省宿迁、泰州、盐城、扬州等地,采取翻墙入院、撬防盗门、防盗窗、抬走或撬毁保险柜等手段,实施盗窃54次,共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170271元。其中被告人龙甲参与盗窃40次,被告人龙乙参与盗窃37次,被告人龙丙参与盗窃33次,被告人龙丁参与盗窃19次,被告人龙戊、龙戌各参与盗窃1次。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甲、龙乙、龙丙、龙丁、龙戊、龙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龙甲、龙乙、龙丙、龙丁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龙戊、龙戌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丙、龙戊、龙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丙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龙甲、龙乙、龙丙、龙丁、龙戊、龙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