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江法院盛泽法庭受理了一起名为借款,实为欠款的案件,经过法官的仔细调查终于查明了案件事实,通过调解妥善解决了纠纷。

 

在盛泽东方市场做坯布生意的李某与吴某,经常有生意上的往来。20101月,双方结账,吴某欠李某货款五万元,吴某出具借条一张。时隔一年多,吴某分文未还。李某便以借款为名,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吴某的签名有蹊跷,被告吴某的名字与借条上签名的吴某同音但不同字。为了查明事实,法官几次通知吴某到庭,电话中的吴某表示不愿到庭,并振振有词地说没有向李某借钱。经法官询问,李某说出了事情原委:借条所涉款额并非借款,而是吴某购买坯布结欠的货款,为了图省事,便让吴某写了一张借条。当时并未注意吴某的签名,便拿着这张所谓的借条打起了借贷官司。由于吴某不愿到庭,李某无法证明被告与签名系同一人。正当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时,李某提供了一张结欠单,上面有吴某的真实姓名,欠款金额为十万元,只是落款时间是2005年,早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得知李某提供了新证据,吴某信誓旦旦表示货款已全部结清,并且可以拿出所有收条。但在法官规定时限内,吴某未提供全部收条。法官随即向吴某释明了利害关系,希望吴某能尊重欠款事实。吴某终于承认当初抱有侥幸心理,想逃避这笔债务才耍起了小聪明。经多轮调解,双方同意以3万元了结,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日常交易中结欠的货款应写为欠款,而不应写为借款。没有借贷事实不能称为借款。一方在签名时,另一方应明确其真实姓名,以避免发生类似“名不副实”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