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复婚再离异 房贷保险分割成难题
作者:李宁倩 鲍钰鸣 发布时间:2011-08-04 浏览次数:380
张兵与宋佳两人经过结婚、离婚、复婚,双方近日又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张兵诉讼至南长法院要求与妻子宋佳离婚。
2001年,宋佳在与张兵复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复婚后,两人协商决定共同还贷15万元。法庭上,张兵认为不光是共同还贷部分,房屋的装潢都用去80万元,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此之外,张兵还提出两人婚姻关系期间宋佳的养老保险金也需一并进行分割。
据法院调查,上述房屋为两人复婚前宋佳单方购买,且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均在复婚前,应属于宋佳婚前财产,但二人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根据当时的房款,共同还贷部分,结合房屋现有价值,确认可由宋佳支付张兵27万元。
另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宋佳账户内的养老保险金不能即时取得,法院酌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佳账户内3万元养老保险费归其本人所有,而其需另外向张兵支付相应款项1万5千元。
宋佳告知法官,张兵在婚姻期间经常对妻女施加暴力,且对婚姻不忠,应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然而根据宋佳提供的一份派出所询问笔录,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最终,法院认为二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并将房屋与养老保险金做出如上划分。 (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