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中的那些事儿
作者:周琳 夏辉 发布时间:2011-08-04 浏览次数:312
近日,盐都法院受理了一起的欠款纠纷,原告起诉被告偿付欠款21000元,法院在审理后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院为何不支持,难道其中另有玄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3月原告蒋某的儿子与患有精神分裂的潘某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潘某与被告任某的儿子相识并常往任某家跑。原、被告两家因此事而发生矛盾,邀请所在村的村干部出面协调,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蒋某之子与潘某婚约解除后,之后与潘某没有任何纠葛,并保证不与任某之子发生任何纠缠,否则由蒋某负责。二、蒋某之子与潘某婚约解除后,与潘某之父无任何瓜葛。三、任某之子与潘某结婚后,其关系发展如何,与蒋某无关。协议达成后,被告任某出具了一份22200元的欠条(后蒋某让步1200元,实欠21000元)给原告,承诺2010年7月30日一次性付清。后因潘某坚持离开被告家,潘某父亲反悔潘某与任某的婚姻,故任某未按约给付原告欠款。经村干部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明显具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违犯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形成的欠条也不具有合法性,对原告所主张的债权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