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骆驼”不能随便“骑”
作者:宋华俊 赵晓青 发布时间:2011-08-04 浏览次数:502
“骆驼进万家,万家欢乐多”,伴随着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苏州的“骆驼”电扇走进了千家万户,也引起了一些不法商户的觊觎。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结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后,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撤回起诉。
“骆驼”商标原持有人是吴县防爆电机厂,为求得更大的发展,吴县防爆电机厂于1993年组建江苏骆驼电器(集团)公司,后更名为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2005年6月7日,江苏骆驼从吴县防爆电机厂受让取得了“骆驼”商标的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164213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包括了小型取暖器、排气风扇等电器。
2010年12月中旬,骆驼电气公司在苏州等地市场上发现了与其所持有商标相似的由胡某生产,陈某和马某销售的“骆驼”(王牌)取暖器,该取暖器商标与他们的注册商标相比,图案完全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这些产品均是原告生产销售的知名商品。随后,该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胡某、陈某和马某三人诉至苏州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骆驼”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含有“骆驼”图案及文字的侵权产品及包装物,在报刊上登道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判令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1274元。
作为产品的生产者,被告胡某接到原告的诉状后,认识到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其主动和法院取得联系,表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不再从事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愿意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近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骆驼电气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