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法院倾心调处工伤行政案件
作者:王军强 发布时间:2011-08-04 浏览次数:255
“感谢你们,是你们救了我,救了我一家,真的,谢谢你们!”日前,案件当事人樊某某向泰州市中院送来感谢信,谢谢法官为化解矛盾所作出的努力。
樊某某系泰兴某船舶机械公司职工,2007年工作日午休时间在单位车棚内被烧伤,其后樊某某数次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樊某某要求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樊某某又向检察机关申诉。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将该案指令泰州中院再审。
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樊某某仍然坚持其在一、二审期间的主张,认为其是在厂领导安排中午加班时不慎烧伤,应认定工伤;被申诉人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原泰兴市人事局、原泰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产生)则认为,根据第三人泰兴某船舶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该局对相关人员调查的情况可以认定,樊某某是在午休时间用汽油擦洗裤子时烧伤,其烧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泰州中院相关领导听取案情汇报后明确工作思路,通过做协调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撤诉。该院审监庭庭长和案件承办人先后多次冒着酷暑赴泰兴,通过耐心细致地向用人单位进行法律释明,解释《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认定理念的转变,说服用人单位从同情、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承担起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最终同意一次性补偿樊某某80000元,樊某某也在法官的耐心说服疏导下,放弃了不切实际的数十万的赔偿请求,接受了和解方案,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泰州中院对其撤诉申请、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了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近年来,泰州中院审监庭不断加大调解和服判息诉力度,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去年全省审监条线涉诉矛盾化解工作考评,该庭名列全省第一,今年上半年该庭各项质效指标比去年同期又有提升,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和解撤诉率达33.3%,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4.9个百分点,民商事再审案件调解率达50%,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1.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