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赔偿相关规定

 

在交通肇事相关规定中,损害赔偿作为量刑情节影响着刑罚的轻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近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交通肇事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领域的范畴,在此被规定为能够减轻或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民刑责任能否转换

 

在法理上,损害赔偿能否影响量刑轻重,取决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否转换。

 

有人认为,损害赔偿与刑罚分属于民事责任领域与刑事责任领域,二者在理论体系的划分上泾渭分明,损害赔偿与刑罚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联系,赔偿的状况不应该直接影响到量刑轻重。[1]也有人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以被害人利益为导向的刑事政策。[2]该如何看待这一理论上有分歧的观点?

 

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认为民刑责任之间可以进行有限度地转换,赔偿状况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能够作出一定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法院可对被告人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对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可酌情从重处罚。这种情况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

 

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可以很好的诠释笔者这一观点。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不仅是对国家、公共秩序的危害,更直接的是对公民个人的侵害。对于犯罪的追诉和单纯的惩罚,能起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抑制被告人及他人犯罪的作用,但对于弥补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作用是不足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犯罪的发生给被害人带来了人身、财产的损害。所以,能够获得损害赔偿,解决自身生活的实际困难也是被害人最现实的需求。

 

恢复性司法解决了传统刑事责任对被害人利益保护不充分的问题。被告人承担的部分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在恢复性司法的实践中,被害人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对量刑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法院参考。而被害人的参与对量刑结果公正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然而,刑事责任的根本目的依然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状态对于刑事责任大小的评价存在着一些微调,但是,这是一种有限度的影响,不能将刑事责任彻底转化为民事责任。[3]因此,赔偿减刑只适合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并且即使进行了充分、合理的赔偿,也只能减轻部分刑事责任,不可能彻底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还是要接受刑事责任的处罚。换句话讲,损害赔偿仅可以抵消部分刑事责任,但一般来讲,民事责任是不可以转化为刑事责任的,仅仅在被告人有能力赔偿而恶意逃避、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可以构成向刑事责任转化的例外[4],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三、启示

 

首先,经济赔偿虽然对恢复犯罪行为之前的和谐状态有很大作用,但如果滥用就会产生负面的作用。可能会产生因被告人家庭经济实力不一,形成事实上的法律适用不平等,还有可能产生”以钱赎刑”的后果,造成以钱买刑、钱可赎罪的错误认识。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在量刑时可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能否从轻处罚,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对量刑而言,犯罪后的损害赔偿,仅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而且这一情节的影响力也应是有限度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30%。无能力赔偿、拒绝赔偿,所导致的量刑上的从严,最多只能从重,而不能突破这一底线;对于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最多也是量刑上的从宽,而非定性上的免罪。在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应清晰展现量刑的心证过程,就是否认可被告人赔偿所起的作用,是否采纳被害人的谅解意见等作出说明。

 

其次,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被害人所受损害是不同的。经济补偿对被害人所遭受的各种损害来讲,并不能完全得到弥补,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对社会风气有警示教育和评价导向作用。运用经济赔偿因素影响量刑,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减轻被害人的损失和痛苦,是否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通过赔偿从轻处罚被告人应只适用于轻罪、过失犯罪等案件,因此要慎用”赔钱减刑”,更要慎用因拒不赔偿加重被告人刑罚量的情形,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杨忠民:《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能进行转换--对一项司法解释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131-136页。

[2]刘东根:《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转换》,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6期,第40-41页。

[3]于志刚:《关于民事责任能否转换为刑事责任的研讨》,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6期,第37-38页。

[4]于志刚:《关于民事责任能否转换为刑事责任的研讨》,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6期,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