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而身为母亲的余某,竟然将自己刚刚生下的儿子出售牟利,可谓禽兽不如。 82日,江苏沭阳县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没收非法所得24000元。

 

20101015日,被告人余某在沭阳县某医院诞下一男婴,次日,余某通过被告人于某、司某、吴某介绍,联系买家至医院病房内,以398000元的价格将男婴卖于他人。事后,被告人余某、于某、司某、吴某从中各分得赃款24000元、7000元、7000元、1800元。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客观上伙同他人将自己亲生男婴作为商品出卖,换取对应身价,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