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培训承诺落空 代理人无义务赔偿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8-03 浏览次数:300
船员高额待遇,短期培训即可,让致富心切的农民空欢喜一场。7月26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孙某退还原告的报名费25000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20日,张某经孙某介绍与通海公司在启东市汇龙镇金水苑8号楼内的招收点订立船员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自愿要求作为劳务预备海员并委托通海公司和有关单位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培训(含培训合格证)费25000元,培训合格后通海公司排张某上船实习并推荐工作,并约定船员高额待遇。同日,张某向通海公司缴纳船员输出总费用25000元,孙某在经办栏内签名。张某经过6个月培训合格后,并未得到工作。2011年3月21日,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第二次将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某提供的船员定向培养协议书及收据均加盖通海公司的公章,被告仅作为经办人在收据上签名,故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是通海公司而非被告孙某,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孙某归还报名费2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