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牢“时效”起终点 “双倍”工资才有赢
作者:陈萍萍 发布时间:2011-08-03 浏览次数:469
工作十年未签合同,被辞退要求付双倍工资,超过时效未得到法律支持。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众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个警示。
2001年7月,原告朱某进入被告某服装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5月,被告口头通知原告不要再来上班。原告倍感委屈,认为其实企业老员工,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而且在《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就知道不签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也一直没有主张。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040元。仲裁因超过时效未受理,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依据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之前法律并未规定此项权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应在2008年2月开始计算11个月,应为连续计算,时效开始计算时间为2009年1月。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的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其应及时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提起相应主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法官后语: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劳动者知道主张“双倍”工资,但往往是在失去工作的时候才主张。双倍工资主张的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应支付二倍的工资”,从劳动关系成立满一年开始计算时效,劳动关系存续也不构成阻碍双倍工资时效的法定理由。建议广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懂得把牢“时效”起终点,合理有效地主张“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