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
作者:胡月龙 发布时间:2011-08-02 浏览次数:804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在党的十七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背景下,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更加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在法治社会里,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然而当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却饱受质疑,面临严峻的考验。
一、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各级法院自身建设的不断完善,司法能力不断加强,公正司法、裁判案件、定纷止争,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但在我们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致使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突出表现在法院的裁判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信访不依法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贪赃枉法,各种媒体对冤案、错案连篇累牍的曝光和渲染,涉诉无理上访的增加而被纵容等等,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极大挑战。在2011年“两会”前夕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网联合推出的大型网络调查显示:七成网民认为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排在十大热门问题第二位。可见,司法公信力和群众的期待之间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可以说走在了危险的边缘。因此,如何提升公信力,让公信力尽快走出困境,应该成为当前各级法院工作重中之重。
二、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正遭遇困境,人们对法院的信赖程度不高,无论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从基层法院自身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司法理念上还缺乏公信力意识,或公信力意识不强的问题。少数干警司法理念偏差,存在特权思想,缺乏群众意识,群众工作做得不细致、不到位、不理想,导致有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影响了法院司法公信力。二是部分干警素质不够高,作风差,存在少数办“金钱案”、“人情案”的现象。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等顺口溜使得当事人认为“送礼”是想办好案的潜规则,加上个别领导和干警在司法过程中受利益驱使或其他目的存在法外行为,给群众以“不给好处不办案”、“给了好处乱办案”印象,大大损害了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三是部分法官缺乏大局观念,就案办案,机械执法,造成办案的社会效果不佳,法院的工作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四是司法透明度不高。审判工作不够透明、公开,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存在的误解不能得及时化解。司法宣传不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不畅通,很容易使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从而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
从当事人角度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人民群众诉求多样化,对司法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对司法功能更加认同,对司法公正更加关注,对司法效率更加期盼,对司法过程更加重视。一些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值过高,不能达到目的便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一些人法治观念淡薄,规避和违反法律,为达到胜诉目的,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一些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法院的外部环境来讲,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仍然存在,有的部门监督行为不够规范,造成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
从群众心理来讲,还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现实中某些个案通过权力的介入很快得以解决,更坚定了部分人的看法,这也给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也有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了金钱或其它目的,唆使当事人缠讼、缠访,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当然,还有一些制度性的因素,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还是在法院自身。
三、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会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与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司法环境。提升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以实实在在的努力求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最大限度的信任和认可。
(一)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打牢司法公信的思想根基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和核心所在。政法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司法为民思想,增强法院工作与公众之间良好的双向互动,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才能在公信力的培育中取信于民。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使社会公众从司法活动中,感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国家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坚持做到既严格公正司法,又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及时回应社会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和要求,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都经得起法律的衡量和社会公众的评价;要着眼于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改进司法方式与工作作风,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以公正、文明的形象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 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心理距离,使司法工作更加具有亲和力和公信力。
(二)改进办案方式,完善司法公信的方式保障
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是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提升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它要求司法机关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机制,改进司法办案方式。首先,要加强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把规范司法的要求贯穿到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其次,要确保办案质量,树立司法公正权威。司法是否公正体现在案件的质量上。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确保办案质量,严防冤假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害无辜,严防办案事故。最后,要优化办案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有强化效率意识,以司法办案的高效率,力促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强化队伍素质,提升法院司法为民形象
干警队伍是确保公正司法的主体,是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司法机关应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法律运用能力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坚定、司法能力过硬、素质作风优良的法院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守职业信仰,强化职业责任。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牢记职业使命。全面提高政法干警的职业道德水准,增强自身的抗腐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2、规范司法行为。司法主体、司法方式、司法过程、司法结果,这是司法行为的四要素。规范司法行为,就要做到人本司法、规范司法、效益司法。要加强司法行为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公平、文明与廉洁。
3、加强政法干警队伍的素能建设,在司法机关注入新生力量、活性力量。要提高进入法院队伍的门槛,加快进行新老接替的转换。着力提高政法干警的学习力、创新力、执行力。通过学习培训,参加组织辩论赛、知识竞赛等途径来提升政法干警的能力。强化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多措并举地提高干警的文化素质、知识水平、学历层次、岗位技能和群众工作能力。
(四)积极增进与公众互动,强化公开,打造公信形象
公开能增强公信力,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形式实现。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使社会公众参与法院司法活动,在了解法院工作的基础上,增进对法院干警的信任。而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可以消除群众对“暗箱操作”的担心。
1、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和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法院的性质、地位的法律、立法解释,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法院工作纪律,法院工作程序、法院执行制度、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收费办法、司法宣传等内容。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审务公开栏等,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推进法律文书上网,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法院、了解法院审判程序,法院应当决定将法庭等设施开放,接纳社会各界参观。确定 “法院开放日”,并专门在当地报纸、电视台发布公告,诚邀社会各界参观法院及旁听庭审。“法院开放日”可以拉近法院与民众的距离,让民众零距离感受到司法权威,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2、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在保守审判机密的前提下,扩大执行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影响大的案件,公开进行听证处理,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专家及新闻记者、群众代表等参加,对偏远地区、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可在当地召开听证会。使案件的处理进程和结果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理解,做到阳光下司法。
3、推行巡回法庭制度。巡回法庭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偏远地区群众诉讼不便等问题。巡回法庭制度的推行体现了立法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体现了和谐社会下政法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建立与新闻媒体沟通机制,畅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公众获取信息和反映意见的主要途径,法院在与社会沟通互动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正确引导媒体报道,实现法院与媒体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五)强化监督,完善内外监督机制
在法治社会,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增强自我约束和工作透明度,才能更加有效的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1、内部监督。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分工负责制度。二是完善办案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强化法官责任意识。三是建立干警司法档案,将干警司法情况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全面、客观、准确、真实反映司法行为,并对司法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司法行为的好坏进行考核评估、动态管理,形成系统科学规范、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
2、外部监督。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二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开展审务公开等,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阳光司法,使社会大众更好的了解法院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更好的监督法院的工作。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传递法院公开审判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切实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四、结语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落实人民利益的途径。同时,要实现办案与服务、实体和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相协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