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明:坚持群众观点首先要坚持“从群众中来”
作者:刘智明 发布时间:2011-08-02 浏览次数:774
群众观点,就是要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中来”是前提、是基础;“到群众中去”是目的、是结果,二者关系不可偏废。
“从群众中来”要求我们要深入实际,充分开展调研,沉下心来到群众中去,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真实诉求。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我们一切工作安排、工作计划才是真正的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实反映群众的需要,受到群众的欢迎。只有“从群众中来”形成的工作成果才可以“到群众中去”。否则,就会产生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到群众中去”绝不能是“拍脑袋”决策,也不能是坐办公室“闭门造车”。否则,“一厢情愿”地“到群众中去”,只会引起群众的反感,决不会受到群众的欢迎。正如我们有些同志打着“惠民工程”的幌子,美其名曰“为民办实事”,但结果是舆论哗然、群众唾弃,说穿了就是没有很好地“从群众中来”开展调查研究,盲目地“到群众中去”,好事办成了坏事。
要“到群众中去”就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否则就会成为实实在在的脱离群众,群众观点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一句空话。司法工作的群众观念就是要很好地把握群众的司法诉求,大力开展好便民诉讼,及时定纷止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提升群众的安全感。便民诉讼、利民诉讼的把握,要凭群众说了算,不是仅凭我们的自我感觉良好。简而单之,一味地强调当庭宣判,或是一味地强调调解、撤诉,都不可取,因为这二者都不能说明是群众需要,至少没有“从群众中来”的实证。曾经,“当庭宣判”过于强调诉讼群众的举证责任,忽视了法官对于案件客观事实求证的责任担当;亦或,“调解、撤诉”将审判工作简单化,忽略了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担当,过度地、无休止地、频繁地调解,至于希望权益得以及时保护、不法侵害得到及时阻止的诉讼群众而言,法院有点让他们“发怨”。不经“从群众中来”就“到群众中去”当然不仅于此。被网络炒得沸沸扬扬的云南“李昌奎杀人案”,凶手连害两命、手段残忍,一审被处以死刑,二审居然“刀下留人”,面对媒体,云南省高院一相当级别的法官居然念起了“冤冤相报何时了”的佛经,果真如此,干脆废除《刑法》,取消刑罚,因为,所有的制裁犯罪的行为都与“冤冤相报何时了”相悖。再则,“民愤极大”又何谓“公众狂欢”,典型的漠视民意,这样的观点怎么能“到群众中去”。这样的脱离群众真的很危险!这样的人把握司法大权群众也真的很危险!群众观点不是一句空话,“从群众中来”真的很重要,对司法工作尤为重要。
群众观点要有群众定位,党员之于党外人士、领导之于部属、上级有之于下级,都存在群众概念的问题。不能很好地定位群众,“从群众中来”就无可运作。“从群众中来”要摒弃高高在上、目空一切,要学会俯下身子、脚踏实地;要克服官僚主义,要悉心为人民服务;不是喊“给我冲”,而是喊“跟我冲”。只有这样地“从群众中来”才能更好地“到群众中去”。
“到群众中去”是我们一切工作的落脚点,但只有“从群众中来”才可以保证我们群众工作这只脚踩得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