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法院宣判该县首例摩托车醉驾案件
作者:江瑞晋 解梅娥 发布时间:2011-08-02 浏览次数:345
近日,灌南法院对该县第一起醉驾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某某成为该县首个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而获刑的被告人。
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县产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7mg/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过程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报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