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822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孔某至仪征市某镇菜场被害人谢某经营并居住的小店内抢劫作案,劫得芙蓉王香烟十条及首饰等物。2010517日 ,被告人朱某、孔某、姜某又共谋对陈某、姚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实施抢劫,并由被告人朱某通过电话探知陈某外出时间,遂商定何时实施抢劫。同年5199时许,被告人朱某、孔某、姜某至扬州市邗江区某镇被害人姚某、陈某经营并居住的废品收购站,由被告人朱某在外望风,被告人孔某与姜某以卖锡丝为名将被害人姚某骗至屋内,采用卡颈部、持刀威胁、用布堵嘴、用电线捆绑手脚等手段对被害人姚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19005元、戒指及手机等物。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还发现,2008324日 ,被告人朱某和被害人姚某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书,在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朱某又于2009109日 与被害人殷某取了结婚证书。在与被害人姚某、殷某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又于20091221日 与被害人孔某领取了结婚证书。

 

近日,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孔某、姜某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对被告人朱某以抢劫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对孔某、姜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