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好运气白捡了张银行卡,偷偷取了5000元却没想到被银行的摄像头拍了个正着。日前,江苏省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信用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牛某因为一时的贪心给自己的人生添上了不光彩的一笔。

 

被遗忘的银行卡

 

2011413日,在常州打工的牛某和弟弟一起来到宜兴看望在官林镇打工的父亲。因为父亲要给云南老家汇钱又不知道如何用ATM机进行转账,牛某就和弟弟、舅舅一起陪着父亲去了银行。走进银行大厅,牛某就径自来到了一台自动取款机前。正当他准备把自己的银行卡插进机器时,却发现怎么也插不进去,仔细一看,取款机的进出卡口里竟然还插着一张银行卡。牛某立即明白这是人家取完钱把卡忘在了ATM机里,机器的屏幕还显示在操作阶段,卡里余额5000多元,此时取款根本无须再输密码。“反正这卡是人家掉在里面的,又不是我偷的,取出来用用也没人知道。”想到此刻按几个键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拿到钱,牛某动心了。他一言不发地分两次取出了5000元钱,然后取出那张银行卡转身就往外面走。直到走出银行,牛某才与身边疑惑的亲人解释了自己捡到银行卡的整个过程。随后他把捡来的银行卡扔进了河里,安心地回到了常州。

 

摄像头下的侦破

 

就在牛某取完钱后不到一个小时,吴某匆匆来到派出所报案。这位粗心的银行卡主人在ATM机上取完钱就跟边上的熟人边走边聊,连银行卡忘在了取款机里都没有发觉。几分钟后,吴某的手机上收到两条短信,提示他账户里两次取走了总计5000元。“我根本没有取过5000元钱。”此时的吴某才发现事情不对劲,立即赶到银行查看,发现自己遗忘的银行卡已经被人取走,于是急忙向派出所报警。

 

根据吴某的反映,民警随即向银行调取了该时段ATM机旁的监控录像,里面记录了牛某取钱的整个过程,录像显示的时间与吴某账户上的取款记录一一对应,清楚地表明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的正是牛某。通过公安部门的有关系统,民警很快找到了录像里陪在牛某身边的牛某父亲,并在其配合下找到了在常州某工厂打工的牛某。

 

贪心的代价

524日,江苏省宜兴法院依法对牛某信用卡诈骗案件进行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牛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全过程,并多次表示自愿认罪,其家属也为其退出了5000元赃款。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能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赃,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牛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我从没有做过其他任何坏事,只是这一回被自己的贪心给害了。”听到对自己的判决,站在被告席上的牛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案后思考:捡到信用卡与“拾金不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本案中,牛某捡到他人银行卡后取款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解释,以行用卡诈骗罪定罪并进行规范化量刑恰当合理。

 

如何采用更为积极的方法在事前加以预防,避免此类犯罪行为的产生是本案引发的更深层次的思考。长期以来,我国的公民普遍道德观念中都明确将“”、“”视为犯罪,对于法律中“非法占有”这一概念知之甚少,以至于不少犯罪嫌疑人在发生犯罪行为时都会抱有“捡来的就不是犯罪”,“没偷没抢就不算干坏事”等错误观念。要想从根本上消除这种观念,除了广泛地进行普法宣传以外,还要考虑从正面进行积极引导。拾得现金、物品后归还是高尚的行为,捡拾到有效证件、信用卡等金融凭证如果能够主动归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机构同样也属于“拾金不昧”。虽然证件及金融凭证在经过措施后可以挂失或声明失效,从而使原件失去价值,但在遗失后挂失前的时间段内其价值并未失去,如果在此时间段内被人利用犯罪,同样会造成物主的经济损失。如果能将捡拾到有效证件、金融凭证后归还或上交的行为认定为“拾金不昧”并加以精神和物质鼓励,则可以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捡拾信用卡类物件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避免产生不当的行为,刹住一时的“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