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基层法庭办理的案件之中,很大一部分是农村居民乡里乡亲间因相邻权、使用权或损失较小的侵权而产生的轻微民事纠纷。海门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求承办法官要特别的注重采用调解的方法,要主动开动脑筋、转换思维、拓宽调解思路帮助当事人想出两全其美、双方互惠的解决方法。注重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四个及时,即一是要及时实地勘测,深入了解案情真相,先在自己心里记好“第一笔账”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二是要及时调解,在矛盾发生地就地开展调解工作,不将案件拖到“非判不可”的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不受案件矛盾影响;三是及时疏导,大力争取基层民间自治组织、村委会干部、乡镇调解员的支持,数管齐下、多方共进疏导纠纷、化解矛盾;四是及时处理,对于此类纠纷,法庭工作不能停留在纸面的调解书,承办法官要及时敦促双方履行协议,保证当时双方不因调解产生新的矛盾、调解案件不再进入执行程序。

 

海门法院基层法庭通过大力采用上述方法,勤调解、巧调解、真调解,确实化解双方矛盾,并保证了民事案件调撤率维持在了较高水平,在乡村基层践行了法院对“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促进了乡民和谐和乡土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