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明确了依法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等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这既是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对现有社区矫正成果的充分认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矫正方式,在行刑社会化的趋势下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社区矫正的状态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外来人员犯罪居多的情况普遍存在于东部沿海地区,而目前实施社区矫正以被告人户籍地为准,对于外来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数量普遍较低。这就造成了矫正对象外出务工,容易出现脱管的现象。在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形成了“双主体”即公安、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格局。这种格局在“人户分离”日益突出的状况下,造成异地犯社区矫正的障碍。

 

二、成因分析

 

一是部门配合不力导致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脱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工作主体,主要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及帮扶等工作。而公安等部门往往因为自身工作原因,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度不够,配合执法不力。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执法权限,致使一些监管措施、惩罚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强制性与严肃性。因此,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并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此外,就是有的地方的法院、监狱和看守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易产生疏漏。跨地域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涉及审判法院与当地或跨辖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交接,有的法院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矫正文书,还有的法院、监狱、看守所只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不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很难掌握罪犯的情况,易发生脱管、漏管现象。

 

二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带来极大的冲击。按照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要外出务工,必须经过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批准。然而,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务工后,实际上脱离了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视线,对矫正对象的行为表现和思想状况无从知晓,并不能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矫正。外出务工矫正对象事实上处于放任脱管状态,给社会安全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在经济发达地区,对异地罪犯难以适用社区矫正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是因为许多异地矫正对象由于工作的不稳定,造成居住地不稳定,人身流动性较大,监管难度也随之加大。个别社区服刑人员经常搬家,频繁更换手机号,以至于无法联络,不能及时掌握动态。特别是春节等节假日回乡探亲的较多,居住地司法所难以监管。

 

三是社区矫正发展不平衡。由于社区矫正的全国工作刚刚开始,有的省(区、市)在本辖区内仅有个别地区、县市开展社区矫正,尚未做到全面推广,导致实践中江苏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早的地区常常无法与被告人户籍地公安、司法机关取得有效沟通,这也影响了对异地犯罪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

 

三、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异地监管制度。根据目前社区工作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应仍以在户籍地实施社区矫正为原则,居住地具备监管条件的,则委托居住地矫正部门实施社区矫正。这需要在户籍地与居住地矫正机构就职能分工与监管责任、法律文书移交与信息协查等方面进行积极交流和协作,从而实现委托地与被委托地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管理的无缝对接。

 

在异地进行社区矫正,矫正对象应有固定的住所且连续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来源或固定工作,有担保单位或担保人保证,以便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监管。除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外,对因探亲、就医、出差等原因需要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向所在司法所请假。

 

除此之外,完善异地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由于异地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性,畅通监督管理制度尤其重要。异地社区服刑人员由于人户分离,因就学、就业、医疗、养老等原因,会出现改变服刑地的情况。因此应该设定社区服刑人员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完善交接手续,以便跟踪监督管理。

 

二是完善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是无可争议的,这符合目前的现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借助于公安机关力量,联合处置矫正对象的违法和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于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可充分发挥公安的优势。同时,强化与法院、公安局、监狱的职能配合,重点掌控异地接管环节,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衔接机制,完善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制度、矫正对象交接回执制度、执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人员流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相关部门则应全力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建立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在全国建立社区矫正联合监管与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一体化管理和资源共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服刑人员登记查询系统,实现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即时录入和查询,并尽快实现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的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四是推进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平衡发展。社区矫正目前全国起步不一,发展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状态加剧了对异地罪犯适用和执行社区矫正难度,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的进程。因此,应争取缩小社区矫正区域间的差距,平衡促进各地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

 

在物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在全国建立社区矫正一体化的制度,不再以户籍地、居住地等为条件,限制流动性人员的社区矫正,以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为出发点,并经矫正机关审查批准,让服刑人员选择合适的、与其联系最密切的社区矫正地点,如回原籍地、居住地、亲属地等地服刑,以达到社区矫正的最大效果,真正解决异地缓刑犯社区矫正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