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规范民事调解成效显著
作者: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7-29 浏览次数:259
今年以来,扬州维扬法院采取多项措施,严格规范民事调解工作,确保办案质量。1-10月,在民事案件收案数同比上升近30%的情况下,撤调率达68.11%,位居全市第一。撤调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率达95%;撤诉案件重新起诉数及调解案件申诉、投诉、上访数均为零,民事诉讼调解基本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规范调解程序的启动。规定调解程序的启动除法律有强制规定应当进行的案件外,调解应开始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调解,即依法启动调解程序;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诉讼调解,审判人员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只有获得其同意才可以启动调解程序,否则以程序违法,严格予以责任追究。
规范庭前调解程序。规定庭前调解必须由不担任该案主审的专门人员主持,以防止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就产生“预断”心理,从而保证庭审不走过场,保证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同时规定庭前调解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届期不能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的,必须立即终结庭前调解,转入开庭审理,以防止义务人借口调解拖延诉讼期限,从而损害权利人及时实现权利现象的发生。
规范庭审调解过程。规定庭审调解必须在事实、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得采取任何言行妨碍当事人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在努力引导当事人和睦协商、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害和气的前提下,不得采取与当事人讨价还价、哄骗、言语威胁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更不能以判压调,从而确保调解自愿则和法官独立公正形象不受损害。
规范调解终结制度。规定在调解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审判人员应立即终止调解,不得继续拖延,或以其他形式向当事人施压,使其接受调解。对于当事人因害怕得罪审判人员或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既不敢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又迟迟不能达成调解合意的,不允许审判人员进行无休止的调解,以防止久调不决的现象发生。
规范学习讲评制度。定期汇总公布案件调解情况,定期讲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分析原因,制定对策,不断提高民事审判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水平。
规范考核奖惩机制。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将调解率的具体指标分别纳入部门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官个人审判业绩档案中考核,根据季度和年度集中考核结果,给予每一位民事审判人员加分或扣分;并将民事调解率和民事调解投诉、申诉率指标作为主要业绩指标,与法官评优评先、晋职晋级挂钩,确保民事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制度,对违法、强迫、欺诈、违反程序的调解案件,通过质评办和纪检组追究承办人的错案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以保证民事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