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寄语未成年犯谨慎交友、三思后行
作者:邹政 发布时间:2011-07-28 浏览次数:532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型犯罪,往往是因为一时的冲动和意气用事,为了所谓的兄弟朋友“两肋插刀”,行事之前缺乏谨慎的思考,对法律也没有深刻的认识。对于这样的未成年犯,其可塑性较强,由于其本质并不坏,只是因为一时的行为错误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应当给予其从宽处理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日前,虎丘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的聚众斗殴案件,两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冯乐(1992年11月生)是苏州某电子公司的员工,被告人杨峰(1993年3月生)是陕西某大学的学生,在苏州勤工俭学。2010年10月2日晚上,白科等人在苏州市松园宿舍门口无故殴打解辉,后解辉的弟弟解勇纠集了一帮人欲寻仇。作为白科的朋友,被告人冯乐见状遂立即电话通知向江,并分别纠集到被告人杨峰和曹飞、刘春光、李增存、唐杰、李聪等人,手持钢管等械具与解辉、解勇等人进行相互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在法庭上,被告人冯乐、杨峰均陈述道是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为了哥们义气,才帮忙出手打架,触犯了刑法,自己后悔不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乐、杨峰在明知己方人员临时持械斗殴的情况下,继续参加斗殴而未加制止和劝阻,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考虑到本案具体案情,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最后判决被告人冯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杨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承办人王信玲法官在宣判后语重心长地寄语两位未成年被告人:“由于你们涉世不深、交友不慎,不能正确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导致本次犯罪,对你们本人和家庭而言,都应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希望你们能以此为鉴,谨慎交友,遇事三思而后行,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被告人冯乐、杨峰均表示一定会好好吸取教训,重新做人,不辜负法官和父母的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