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原告张某对被告韩某位于启东市寅阳镇圆陀角村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张某与韩某系母子关系。张某年过八旬,共生育七个子女,但独自居住。张某哄骗母亲拆房,并书面承诺接母回家,并赡养终老。张某在母亲旧址上建了楼房,但不再允许母亲居住,致母亲无家可归。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后,韩某将儿子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内容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给长辈提供其必须生活费用,还应包括给老人提供安居的处所,本案被告具备给原告提供住所的基本条件,理应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且被告的现房屋是在拆除原告的房屋的基础上建造的,并向原告书面承诺允许其长期居住,被告现反悔亦系违背诚实信用的表现。现原告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依理均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