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法院审判执行中涉及的主要财产。近日,靖江市法院、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召开协调会,就进一步规范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查询、查封、处置涉案当事人土地使用权等相关问题进行座谈,并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执行。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查询。《纪要》规定,对于土地权属清晰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在接到法院查询函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提供相应的权属资料。土地权属不清的,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法院查询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调查,并函告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间,律师可持法院调查令查阅涉案当事人的土地权属信息。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解封。《纪要》规定,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时,国土部门应及时办理查封登记,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法院查封房屋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函告国土部门备案。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未作处理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办理解除查封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

 

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处置无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及因城乡规划需变更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时,《纪要》明确由法院或国土部门具函规划部门征求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函复。

 

对于法院执行案件过程,涉及一级市场的土地即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已出让但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原集体所有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纪要》规定,如以上土地使用权的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则由国土部门收储方式处置,将收储款项汇交法院。若收储款项大于执行标的,超出部分,由国土部门与被执行人结算。如以上土地使用权的被执行人为个人的,由国土部门确定底价后,委托法院按司法拍卖程序对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一并处置。

 

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处置的土地存在擅自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超红线建设等土地违法违规情形的,《纪要》规定,由国土、规划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再处置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