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本案中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作者:赵强 发布时间:2011-07-27 浏览次数:558
王老汉与王某系叔侄关系。王老汉年老无子,王某平时对其关心照顾较多。2009年6月,王老汉决定将自有三间房屋赠与给王某所有,但由其居住至终老,并办理了公证。2010年9月,王老汉与王某因故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揪打,王老汉因此住院治疗一周。出院后,王老汉即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对于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是王老汉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依法不得任意撤销,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因故揪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应予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合同。考虑到赠与的无偿性,赠与人的财产因赠与行为而实际发生减少,出于对赠与人权利的保护,法律赋予赠与人可行使撤销该赠与合同的权利。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但如果赠与人随意行使撤销权,既有损合同的严肃性,也有损受赠人的利益,因此《合同法》对撤销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从该条文表述上看,赠与财产是动产的在交付之前,赠与财产是不动产的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但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原告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被告王某是否符合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情形,是本案赠与合同可否撤销的关键。关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笔者认为,此种行为的构成须符合几个要件①受赠人须有故意侵害行为;②受侵害人须为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③侵害行为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只要同时符合以上要件者,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对于何种情况为“严重侵害”没有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作宽泛的理解,并非苛求赠与人受到致命、致残或严重的身体伤害。原、被告发生揪打,致原告住院治疗一周,原告生理上和心理上均遭受打击,应认为其受到了严重侵害。
综上,王老汉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