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来的旧桶中存有废液需要倒掉,当事人在倾倒的过程中不慎将废液溅入眼中,导致左眼失明。于是向出售废桶的经营部要求赔偿损失,在法官的调解下,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

 

李琳与丈夫几年前来到吴江,因为两人也没有什么手艺,于是夫妻俩就做起了收废旧铁桶的生意,日子还算说得过去。可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打破了一家人往日的宁静。

 

事发前,李琳夫妇经常到吴江某经营部收购废旧铁桶。而废旧铁桶也有“空桶”和“满桶”之分,价格也就不一样,因满桶里有很多的废水、废液,所以价格便宜点,并且还需要他们自己找地方倒掉。一天,该经营部因库存了一批“满桶”,便找来了李琳等几户从事废旧桶收购人员来处理。可就在他们至一芦苇荡处集中倾倒废水时,不慎有废水溅入李琳右眼中,李琳当即感觉不适,用水清洗也不见好转,后询问经营部的老板得知溅入右眼的是腐蚀性非常强的废碱水,李琳辗转多家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右眼已经失去功能。

 

遭受身心痛苦的李琳找经营部老板说理,可老板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万般无奈之下,李琳将经营部老板告上法庭,认为经营部在出售废旧铁桶时,没有告知桶内存放有危险化学物质,致使其右眼失明,经营部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经营部的老板却认为,李琳的受伤与其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经营部与李琳之间是买卖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事故当天的桶就是该经营部的桶,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案件受理后,李琳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该经营部老板长达十二页的电话记录,又请求法庭准许当天与李琳夫妇一同收购废旧桶的人员出庭作证。经营部老板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与李琳协商解决。经法官调解,经营部老板与李琳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