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7000元,并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200851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将与陈某签订合同,约定将公司内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左右(其中100平方米的房屋无产权证,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陈某,租赁期限为12年,每年租金6万元。后陈某与张某协商转租并征得孙某的同意,同时解除了与陈某的协议。200871日,孙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为12年,每年7万元。租赁后,张某为办宾馆请设计公司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因不符合规定未办成。因协商不成,张某将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租金7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其中只有100平方米未办理房产证,属于违法建筑,但考虑到原告实际占有和使用,遂酌定被告返还7000元。另外,原告系从从陈某处转租而来,并未一开始即与被告协商,且陈某租房用途与原告不同,被告并不知情。本案讼争房屋性质系工业用房,故原告应按工业用房性质对租赁物合理使用,但原告应该能够意识到该房屋工业用房性质,即使没有意识到,也应从租赁房屋的常情常理出发,提前要求被告提供一下租赁物的有关权证,了解租赁物权属和性质,而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