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五项举措妥善处理公司类纠纷
作者:杨东旭 发布时间:2011-07-27 浏览次数:237
今年以来,随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公司董事间、股东与董事间、董事与公司间关于注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股权变更、公司解散等纠纷的操作性规定更趋细致,过去很多是否应当由法院管辖、如何管辖、如何立案等细节问题都获得了明确,使得公司类案件的受案数量大幅攀升。且根据新司法解释精神,司法对于公司治理、股东矛盾等方面问题要积极立案、尽速处理、合理引导,故而该类诉讼的审理难度亦不断加大,不断有新类型案件涌现,法院对此类新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影响未来司法对此类问题的统一处理方式,急需慎重。海门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从五个方面下功夫以强化公司类纠纷审理工作。
要树立精品意识,在“明法析理”上下功夫。严格结案审核制度,对于新类型纠纷的判决案件,要经过充分的合议庭讨论、庭长审核、审委办复核、院长把关,甚至要在审委会上充分探讨;严格庭审规范,制定模式化、可操作的庭审流程,确保诉辩理由必须查清、案件事实必须查清、法律适用必须查清;严格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必须规范化法律文书用语,在文书内容无瑕疵的情况下保证文字使用无差错,确保法律文书不“带病发出”。
要树立公开意识,在“司法透明”上下功夫。继续庭审规范化、现代化、数字化建设,全面铺开科技法庭应用,保证“庭审三公开”。继续深入推进庭审公开化,大力支持人大、政协、工商联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与旁听庭审过程,听取各方对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新情况的看法和见解;继续深入推进文书上网工作,把“裁判的理由晒在阳光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商事审判,特别是新类型公司案件裁判的引导作用落到实处,更有效的指引市场商行为的“合规”、“合法”。
要树立调研意识,在“标准统一”上下功夫。对于不断涌现的新类型纠纷,要积极向上级法院反馈,寻求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不确定性问题统一司法口径,保证至少在地区范围内的同案同判;积极参与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调研、研讨、学术会议,杜绝“闭门造车”,奉行积极“走出去”,才能将真理“请进来”的大原则,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审判经验,在疑难案件的处理上向优秀法院认真学习,吸取养分,提高自己;积极组织调研文章的撰写工作,将审判过程中已经获得的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进行归纳总结,在全院、全市甚至地区范围内进行推广,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自行“创造先例”,努力引领学术潮流前进方向。
要树立调解意识,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对于公司股东间、董事间并不尖锐的矛盾、尚未酿成公司经营实际困难甚至会导致公司清算的矛盾,要积极运用调解方法予以解决,本着“存亡救困”的方针处理公司类案件;不断更新调解理念、拓宽调解思路,必须将传统商事案件中减少诉请和放宽履行期限的调解理念进行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类型案件的新需求,将协助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债转股、变更董事等方式作为新的调解思路。
要树立能动意识,在“创新服务”上下功夫。以外向型积极服务站、园区巡回法庭等基层创新机构为立足点,以前延性送法服务、中坚性法律释疑、后展性司法建议为切入点,以创新司法服务手段,继续完善“送法入企”、“送法下乡”等法律服务长效机制为着力点,将“能动司法”、“为民司法”、“柔性司法”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