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名残疾人,三十多岁了才结婚生子,孩子来到世上本应该是件高兴的事,没想到孩子一出生胳膊就有问题,全家一下子陷入了痛苦之中。

 

2010年,已经35岁的王某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当天王某就发现孩子右上肢活动欠佳,于是将情况向医生反映,但医生未能作出明确解释。出院后王某就带着孩子四处求医,先后到南京、上海等地多家医院就诊,最终被上海复旦大学儿童医院诊断为“右产瘫,右臂丛神经损伤”,王某为孩子治疗支付了医药费3.5万元。王某认为孩子的残疾是医生在为其分娩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要求医院进行赔偿,而医院认为由于王某腿部有残疾,其怀孕期间一直处于跛行状态,可能导致骨盆畸形,使得胎儿发育异常,所以不同意赔偿。双方交涉未果,于是王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元。

 

法院受理后,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孩子构成十级残疾,其残疾既有自身先天因素的影响,也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且两方面的因素在孩子残疾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故医院应当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孩子还小,王某又是残疾人,故在赔偿比例上由医院承担60%,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孩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