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州法院反映律师代理行为存在不规范现象
作者:马书英 发布时间:2011-07-26 浏览次数:655
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一、具体表现
(一)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和终止不符合规定
1、部分执业律师、尚处于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未经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公民身份参与诉讼代理活动,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务。
2、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自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且未提前通知委托人,使委托人没有时间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
3、一些案件较多的律师收案后,或者一些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自己揽到案件后,授权委托书上虽写有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名字,但实际上仅由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单独出庭或处理其他诉讼事务。
(二)风险代理收费问题
对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付工伤赔偿等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高于规定的比例。
(三)利益冲突问题
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内部有两个或多个律师分别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在代理了前委托人的案件之后,又接受了与前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后委托人的代理工作的利益冲突问题。
(四)其他不规范行为
一些律师基于委托人的不懂法或对律师的信任,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上诉权等,拖延审理时间,干扰法院正常审理工作。还有一些律师在败诉后,挑拨当事人情绪,怂恿当事人通过上访等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配合、支持法院工作。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本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利益审查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向法院出具函件。
(二)法院要严格审查,禁止不符合规定的人代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建立与律师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发建议函,对违反规定的律师进行惩处。告知当事人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所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义务等,提示当事人选择合适的人为其代理。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并及时向法院通报律师违规、违纪的处理情况,且向社会公开。
(四)律师协会要不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职能,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视情节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