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白纸黑字,休想抵赖。可是当王某拿着借条向担保人索要钱款时,担保人却振振有词地说进行担保的另有其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009年,王某在朋友张文强的介绍下,借了6万元给马某,并由张文强进行担保。张文强在借条上签名的时候写下“证明人张强”,由于平日里大家都称张文强为张强,因此王某觉得担保人写张强也没什么不妥,但写“证明人”不合适,应该写成“担保人”。在王某的要求下,张某将“证明人”三字用笔划掉,改成“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马某索要借款,马某都没有偿还,最后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王某向担保人张文强索要。此时张文强拒不承认担保的事实,王某只能将张文强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文强辩称借条上担保人明明写得是张强,自己叫张文强,王某向自己要钱明显是找错了人,而且借条上一开始是写得“证明人”,后来被涂改成了“担保人”,所以借条是有问题的,自己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在王某的申请下,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担保人张强”确实是张文强所写。因此法院认定,虽然借条上的担保人是张强,但实际担保人就是张文强,张文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张文强支付王某6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