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承诺借款每月可按1.5%至4.5%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向亲戚、朋友高息揽储,然后以更高的利率贷给他人以赚取利息差,最后累计吸收资金数额高达690万元。近日,新沂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

 

别人放贷挣钱刺激了33岁的宋某牟利的冲动,他也想出了借款放贷的主意。20074月,宋某找到了他的朋友刘某以月利率1.5%返息为代价向其借款20万元,随后宋某以更高的利率贷给他人以赚取其中的利息差。刘某说:“宋某很讲信用,以前均按月结算利息。”如此,宋某走上了这条“最佳理财渠道”,每次借款时宋某都信誓旦旦的说:“我们都是亲戚朋友关系,钱放在我这里你们不用担心,如果谁想拿回资金,只需提前通知,我会如数还给你们。”但事情并非宋某想像的那么简单,随着对外高额利息的支付及不时有些放贷无法收回,宋某的资金周转开始出现困难,于是其高息借款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广,手笔也越来越大,从开始借款的月利率1.5%直到后来发展成月利率4.5%,本加息、利滚利,如此恶性循环直至20103月案发,宋某吸收刘某等16人存款已共计达690万元。

 

案发后,宋某在被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实。同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宋某亲属将上述非法吸收的存款尚未还清的本息全部予以还清,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在案发后有立功表现,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所非法吸收的存款已全部还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