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和晚上两场酒,丈夫刘某因喝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身亡。妻子蒯某将陪丈夫喝酒的4位朋友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万元。725日,徐州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陪酒的夏某和赵某分别补偿刘某亲属人民币15000元和10000元。

 

案件过程:两场酒断送男子性命

 

家住鼓楼区下淀的刘某,与夏某是二十多年的好朋友。201011月,夏某的父亲去世后,刘某前去帮夏某办理丧事。1123日,夏某在出殡结束后,为了表示感激请刘某在饭店吃饭,席间,刘某喝了九两装的口子窖白酒一瓶,而夏某只喝了一瓶啤酒。结束后,刘某骑着夏某的电动车回家,此时刘某精神很好,还没有任何异常。

 

当晚7点左右,刘某为了归还电动车,将车骑到夏某所在工作单位某模具厂门口。当时正值吃饭时间,夏某便留刘某吃饭,另有刘某认识了二十多年的两名同学兼邻居唐某、赵某,以及只见过几次面的潘某作陪。酒桌上,潘某因工作需要,只吃了十几分钟的饭便离开,夏某也没有喝酒,在晚8点左右离开。晚9点半时,饭局结束,此时,刘某已经喝了一斤多的白酒,唐某喝了一两多,而赵某已经喝得不省人事。

 

11点半左右,在厂里干完活的唐某和潘某回来,看到喝多的刘某,想把他送回家。但是因为刘某重200多斤,大家只能暂时将刘某扶到车间沙发上休息,并拨打了刘某夫人蒯某的电话。随后赶来的蒯某看到,丈夫满脸汗水,昏睡不起,并不断打呼噜。唐某和潘某便询问刘某是不是没事,蒯某说丈夫喝酒后就喜欢打呼噜,让他在此休息,醒来给他喝点水就行,之后便回家照顾孩子。

 

次日凌晨1时许,照顾刘某的潘某和唐某,发现刘某鼾声停止,脸色开始发青,嘴角流口水,感觉事情不妙,于是急忙拨打了120,并通知蒯某赶来。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凌晨3时医院宣布刘某酒精中毒死亡。

 

丈夫走后,蒯某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十分艰辛。2011428日,蒯某将4名陪同丈夫喝酒的朋友,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种费用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判决:2位朋友适当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而各被告只有在对刘某负有义务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系被告夏某邀请刘某饮酒,无证据支持。刘某在晚上饮酒时,被告夏某及被告唐某等均已提醒劝阻刘某不要再饮酒。在刘某醉酒时,赵某也已醉酒,意识不清。唐某和潘某将刘某扶到沙发上休息,并为其盖上被子,也已经尽了照顾义务。唐某及时通知了刘某家人和夏某到场,刘某家人对刘某在模具厂自行休息醒酒亦无异议,也未提出更进一步的照顾或送医院救治等注意义务。在刘某家人和夏某离开后,唐某又和潘某一起照看刘某,在发现刘某情况异常时,又及时通知刘某家人到场,并拨打急救电话,在急救车到场后将刘某送至医院抢救,也履行了通知和帮助义务。因此,四被告在共同吃饭时和刘某醉酒后,已对刘某尽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刘某饮酒后死亡,四被告在饮酒时对刘某已履行了劝阻、照顾、通知等义务,对刘某死亡的后果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刘某的死亡确实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根据事发当晚四被告对刘某饮酒所起的作用及四被告与刘某之间的好友、同学等亲密关系,从道义和情理角度,被告夏某和赵某应对原告作适当的经济补偿。被告唐某当晚仅陪同刘某饮用少量白酒,且劝阻刘某喝酒;被告潘某与刘某相识不久,且其当晚未与刘某共同饮酒。在刘某醉酒后休息时,唐某、潘某亦对其进行了帮助、照顾并通知其家人,在刘某出现异常时通知其家人及急救机构组织施救。被告唐某、潘某不承担补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夏某和赵某分别补偿原告人民币15000元和10000元。

 

案件提醒:酒场劝酒应注意节制

 

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胡殿雷主任表示,喝酒是我们中国饭局上的传统,但是饮酒过量对身体伤害很大。并且酒精能够麻醉人的神经,抑制身体的约束能力,严重时出现酒精中毒。所以,在此提醒市民,酒桌上劝酒应有节制,避免他人和自身利益受到伤害。